4月3日,總理已就黃金交易活動的管理法令24/2012/ND-CP. 24號令規定,國家壟斷生產金條,出口和進口原料金金條。該法令還禁止使用金支付.
要在交易金片,以滿足5條件
是根據法律的規定,建立和經營的企業;有越南盾在2年的黃金業務的收購和出售100億美元或更多的經營經驗的註冊資本;稅額從500萬元/年支付的黃金買賣活動在過去連續兩年(由稅務機關認證);有分支網絡,從三個省在越南銷售地點集中運行的城市和老年人。
信用卡公司正在考慮由國家頒發的營業執照,購買,出售黃金滿足三個條件時,他們銀行:3000億越盾或以上的註冊資本;有商業登記金;在越南有來自5個省市直屬分行網絡中央或以上。
與廠家的黃金首飾和美術是國家銀行的資格證書時,他們滿足兩個條件:根據法律規定註冊的黃金珠寶首飾製造,美術建立在企業生產的黃金首飾和美術商業登記證;地點,設施和設備,生產的黃金首飾和美術所必需的。